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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林娥与贺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娥,贺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242号原告:郭林娥,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告:贺列艳,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原告郭林娥与被告贺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林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列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林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贺列艳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贷款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5日,被告贺列艳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写有借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诉至佳县人民法院。被告贺列艳未作答辩。原告郭林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支。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6月15日,被告贺列艳因生意周转向原告郭林娥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写有借据。借款后被告贺列艳未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郭林娥与被告贺列艳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约定月利率15‰,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贺列艳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列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郭林娥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贺列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