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翔申请范萌萌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翔,范萌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特12号申请人:高翔,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系原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经营者。被申请人:范萌萌,女,199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申请人高翔与被申请人范萌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翔称,申请撤销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钟劳人仲案字[2017]第25号仲裁裁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1、范萌萌于2016年6月25日入职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工作,于2016年10月22日在没有和本店进行任何沟通和商量情形下自动离岗,并非本店不支付当月薪资。2、范萌萌作为店长,其监管的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被查出少营业款3000元,存在工作失职。3、作为钟楼区北��调皮孩服饰店的经营者,没有与范萌萌签署劳动合同,确存在法律知识单薄的问题,但范萌萌在入职本店时,已在店铺相关制度上签字。范萌萌称,我是在要求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未果的情况下离开的。高翔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高翔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9日,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钟劳人仲案字[2017]第25号裁决:一、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一次性支付范萌萌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3日的工资2200元;二、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一次性支付范萌萌二倍工资差额8392.5元。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范萌萌系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处员工,2016年6月25日入职从事导��工作,后于2016年9月升为店长,月平均工资2600元左右,当月发放上月工资,通过银行打卡及支付宝形式支付。在职期间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未与范萌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范萌萌销售了33件服饰,共计营业额为1868元。2016年10月23日起,范萌萌未到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继续工作。范萌萌在职期间具体工资明细为:2016年7月20日发放689元;2016年8月22日发放2850元;2016年9月19日发放2807元;2016年10月20日发放2239元;2016年10月21日发放503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的债务应由经营者高翔个人财产承担。而依据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已于2016年12月26日注销。故因不服常钟劳人仲案字[2017]第25号裁决,高翔有权向本院申请撤销。原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与范萌萌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与范萌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高翔辩称双方签订过相关协议,但该协议未载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故原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范萌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392.5元。至于高翔称范萌萌工作中存在失职,给原钟楼区北港调皮孩服饰店造成损失,高翔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翔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高翔负担。审判长 孔裕华审判员 赵玉兵审判员 钱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