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光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光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808号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法定代表人林纪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蓉、高红英,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光雄,男,回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委托代理人马红玲,女,回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祁连县系被告马光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光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光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光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宁好当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霍 金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如古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