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马菲菲与谭涌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菲菲,谭涌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39号原告:马菲菲,女,生于1988年8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谭涌铄,男,生于1985年8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受理原告马菲菲诉被告谭涌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菲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菲菲以需增加被告及搜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谭淑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简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