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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马菲菲与谭涌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菲菲,谭涌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39号原告:马菲菲,女,生于1988年8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谭涌铄,男,生于1985年8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受理原告马菲菲诉被告谭涌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菲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菲菲以需增加被告及搜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谭淑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简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