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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唐山索帝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索帝达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9民初1503号原告:唐山索帝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西帅甲河村西。法定代表人:陈秀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爱青,女,1978年10月5日生,满族,该公司职工,住唐山市路北区,特别授权。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杨家套镇李官屯西北。法定代表人:彭国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宝永,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特别授权。原告唐山索帝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4年3月9日、8月12日、11月4日及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液碱。被告已给付原告部分货款,下欠344340.78元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47109.4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索帝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44340.78元,于2017年6月18日前付清;二、如果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如期如数给付原告唐山索帝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被告自2015年5月18日起以344340.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计付利息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3253元,由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6月18日前给付原告唐山索帝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其他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