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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月保与戴凯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保,戴凯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716号原告:高月保,女,194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洁,女,199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戴凯旗,男,199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欧亚阳光花园A1区。负责人:张阿力。原告高月保与被告戴凯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月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