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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久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久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9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久平,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城口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18日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肖杰、付蓉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久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久平及其辩护人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吴久平在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111号XX中心xxx号,因退还押金问题与被害人黄某1、李某、黄某2发生口角,后吴久平持啤酒瓶将黄某2、李某、黄某1打伤。经鉴定,黄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2、李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吴久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久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久平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久平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吴久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久平是被害人黄某2、黄某1的妹夫,被害人李某与黄某1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吴久平在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111号XX中心xxx号,因退还押金问题与被害人黄某1、李某发生争吵,后被劝开。离开时,黄某1、李某经过吴久平房屋前,李某与吴久平的妻子陈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打,之后黄某1、吴久平、黄某2加入抓打中,吴久平持啤酒瓶将黄某2头部、黄某1头部、李某右眼打伤。经鉴定,黄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2、李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日,被告人吴久平电话报警,于2016年2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吴久平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黄某2、黄某1、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2、110报警处理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1日,吴久平案发后电话报警,现场民警让其前往医院治疗。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吴久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吴久平的基本身份情况。4、病历��实,黄某2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处头皮裂伤,同年12月19日复查时建议休息一周。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XX中心80地块,中心现场为一个住人集装箱,该集装箱西侧为木板堆,东侧为一土坡,东南侧有一楼梯通往土坡上部,南侧为一空地。从该空地上提取到一处血纸巾、两处血迹、一绿色酒瓶碎片。从楼梯第二台阶上提取到一处血迹。集装箱外面靠南墙有一啤酒箱,箱内有一个空位。集装箱内为卧室,提取到一处血泊。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久平对其伤害黄某2、黄某1、李某的现场进行了指认。7、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黄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2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8、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吴久平是黄某1的妹夫。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黄某1在XX工地xxx号地块的食堂吃饭,胡某过来与黄某1聊天,这时吴久平来跟黄某1说,他不打算在XX做事了,要求退还之前一起承包工地的押金2500元。黄某1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场内垃圾未清理干净,合同尚未到期,现在退还不到押金。吴久平就说黄某1太过分了。之后,黄某1从楼梯走下去,来到吴久平家门口,吴久平的老婆陈某骂黄某1不要脸,黄某1的老婆李某就和陈某吵起来了。陈某就往李某身上靠,说“你打死我呀”,二人推搡起来了。黄某1见状,就上去站在二人的中间,把两人分开。黄某1拉开二人后没走几步,突然其头部“砰”的一声,感觉被人从背后用硬的东西打到头上了,突然就晕过去了。一二十秒后,黄某1清醒过来了,发现额头往上一点位置被砸破了,脸上有血,还看见黄某2躺在地上,脸上都是血,李某站在那里,说吴久平用啤酒瓶把她眼睛打伤了,看不见东西了,陈某在屋子里面,吴久平喊陈某跑,然后自己往大门方向跑了。9、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1日晚上,黄某2及其老婆王某与哥哥黄某1、嫂子李某在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XX中心地块板房二楼吃饭,胡某过来聊天时,和黄某1说到吴久平之前将院墙打开了,得把院墙修好才能退还他的押金。吴久平在楼下听到后,就气势汹汹的上来找黄某1,争吵了起来。胡某和黄某2在旁边劝架。之后,黄某1和李某下楼往他们自己的板房走了,黄某2和王某站在二楼楼梯口。不知道什么原因,李某和陈某吵起来了,陈某往李某身上靠,并说“你打嘛”。当时黄某1走在前面,他看到二人吵架后,就过去挡在二人中间拉架。这时,吴久平就从他房屋门口捡了块砖头,冲过去一下砸在黄某1的头上,血一下就流出来了。黄某2看见黄某1身体在摇晃,就从楼梯口下去准备扶黄某1,看见吴久平返回房屋门口拿了一个空啤酒瓶过来又要打黄某1,黄某2就去拦吴久平,并喊到“吴久平你还要打吗?”刚说完,吴久平就用啤酒瓶砸在了黄某2的头上,黄某2听到啤酒瓶破碎的声音,随后就感觉头上、脸上都是血,眼睛也看不清楚了,就倒在吴久平的身上,随后又感觉到吴久平用碎啤酒瓶打在他的左额头上,当时就晕了,感觉吴久平被李某拉开了,黄某2就倒地上去了。黄某2爬到吴久平房屋的门口,感觉自己快要死了,就对陈某说“我要是死了,你把我小孩养大”,意识就渐渐模糊了。10、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胡某和黄某1在重庆市渝���区XX西部工程交易中心80号地块活动板房二楼门口说退还押金的问题,吴久平从楼下跑上来要退还2500元押金,黄某1给吴久平说要等场地收拾干净6个月后,公司退还,但吴久平坚持要在场地清理干净后就退还。随后,黄某1和李某下楼准备回房间,走过一楼吴久平门口时,吴久平的老婆陈某说黄某1不讲理,李某就上前和陈某理论,并相互用手指指点点,黄某1上前制止,拉李某离开,这时,吴久平冲了出来,手里拿着一块砖头砸在黄某1的头部,当时就流血了,站在二楼的黄某2看见黄某1受伤,就冲下来阻止吴久平,吴久平就抓起门口的啤酒瓶砸在黄某2的头部和面部,也流了很多血,李某见黄某2受伤了,就上去推吴久平,吴久平就用手中碎啤酒瓶将李某右眼额头部位砸伤,也流血了,李某又上前推吴久平,吴久平就咬伤了李某的右手大拇指,然后就跑了。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是黄某2的老婆。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王某与黄某2、黄某1、李某在活动板房二楼吃饭,这时隔壁胡某过来问黄某1关于厂里安装下水道的事情,之后二人走到楼梯口,准备下楼时,吴久平从楼下上来说要退还押金,并和黄某1发生了争吵,这时王某就上厕所去了。王某从厕所出来,看见黄某1等人已经去一楼了,她和黄某2站在楼梯上,看见李某和吴久平的老婆陈某在楼下指指点点的对骂,还相互往对方身上蹭,黄某1在中间拉架,准备把李某拉回家去,吴久平突然从旁边冲了出来,拿着砖头砸向黄某1头部,当时就流血了,黄某1踉踉跄跄的有点站不稳了,黄某2冲下去扶黄某1,吴久平又跑到他家门口,拿了一个啤酒瓶又准备朝黄某1打去。黄某2就说不要打了,并伸手去拦吴久平。当时听到“砰”的一声,啤酒瓶打在黄某2的身上,并打碎了,黄某2就踉踉跄跄的一下倒在吴久平身上,吴久平又用剩下的啤酒瓶朝黄某2脸上划。李某看见吴久平用啤酒瓶打架,就准备去拉,吴久平拿手里的半截啤酒瓶朝李某脸部扎去,李某当时脸上就流血了,但她抓住吴久平不放,吴久平就咬了李某的手指,然后就逃跑了。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是吴久平的老婆。吴久平和黄某1、黄某2等人合伙租赁了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XX中心地块经营木模板生意,每人交了2500元给XX公司。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黄某1、黄某2给吴久平说因为之前吴久平把场地的一段围墙拆掉了,XX公司不会退还押金,吴久平就说按照要求恢复了围墙,就应该退还押金,随后就发生争吵和抓扯。黄某2、黄某1及其老婆李某三人将吴久平按在地上拳打脚踢,陈某赶紧回家护住小孩。吴久平被按在地上时,抓起旁边的啤酒瓶向黄某2头上砸去,致使黄某2头部受伤,流了很多血,双方就停止了厮打。黄某1头部和李某眼部也被啤酒瓶划伤了。吴久平从地上爬起来,被黄某1等人追赶,就跑了。1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胡某去XX公司xxx号地块黄某1的工棚楼上找黄某1说事情,看到黄某1及其老婆李某、黄某2及其老婆王某、吴久平几人因为退还押金的事情在争吵,情绪都比较激动。胡某就上前把他们劝散了。下楼经过吴久平房屋门口时,李某和吴久平的老婆陈某又吵起来了,陈某说你把我打死算了,两人就发生了抓扯,这时黄某1和吴久平也冲上去,四个人抓扯在一起了。胡某也上去劝,但劝不开。没一会儿,黄某2也下来打在了一起。没两分钟,胡某就看见啤酒瓶的碎片在飞,黄某2就倒地上去了,他的脸上在流血,吴久平就跑了。黄某1说他���上也被打了,李某说她眼睛也受伤了。14、被告人吴久平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1日20时许,吴久平在XX工地80号地块扶梯土坎上,因为退还押金问题和黄某1、李某发生了口角。各自散去时,一起从扶梯下楼,经过吴久平家门口时,李某又和吴久平老婆陈某争吵起来了。吴久平上去说了句你们不要太过分了,黄某1就上来用手打在吴久平的左眼处,然后黄某2、李某也上来一起将吴久平打倒在地。殴打中,吴久平从地上摸到一个空啤酒瓶,就捡起来朝黄某1、黄某2、李某身上一阵乱打,打了一阵就往大门口方向跑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吴久平提出被害人黄某1、黄某2、李某的陈述以及证人王某的证言均不属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黄某1、黄某2、李某以及证人王某的证言中对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双方��生打架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害人受伤的情况与被告人吴久平的供述及证人胡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对该部分证言予以采信。其他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辩护人当庭举示了入院记录、病历、出院记录,拟证实吴久平于2015年12月11日23时许入渝北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害人黄某1、黄某2、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质证意见成立,对病历、入院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久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久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吴久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吴久平因退还押金问题与被害人黄某1、李某发生口角之后,与黄某1、李某、黄某2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吴久平持啤酒瓶将三被害人打伤。吴久平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该辩护意见不成立。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吴久平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久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学刚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