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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9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昌博与王正信、韩明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博,王正信,韩明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889号原告李昌博,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钟金秋,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王正信,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明教,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昌博与被告王正信、韩明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