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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彬与陈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彬,陈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851号原告:冯彬,男,195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陈彪,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原告冯彬与被告陈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彬与被告陈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