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冯彬与陈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彬,陈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851号原告:冯彬,男,1952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陈彪,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原告冯彬与被告陈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彬与被告陈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