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侯玉倩与张永强、李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倩,张永强,李风云,李防修,张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313号原告:侯玉倩,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张永强,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风云,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李防修,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小红,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侯玉倩与张永强、李风云、李防修、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瑞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