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金鑫与陈锋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鑫,陈锋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6896号原告:李金鑫,男,汉族,1963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峰,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锋印,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李金鑫与被告陈锋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金鑫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鑫撤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计419.5元,由李金鑫负担。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