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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修胜、贾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115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修胜、贾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钰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铁晓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