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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岩、郑州龙士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岩,郑州龙士达商贸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岩,女,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亮,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龙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锦江国际花园9号楼804房。法定代表人:冯倩,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李玲,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腾,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作者。上诉人赵岩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龙士达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岩于2017年4月17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上诉人赵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