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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建芬与袁桂春、刘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芬,袁桂春,刘麦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3民初261号 原告:宋建芬,女。 被告:袁桂春,男。 被告:刘麦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芬与被告袁桂春、刘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建芬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建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宋建芬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校对责任人:王璇 打印责任人:王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