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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浪浪与代创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浪浪,代创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323号原告:黄浪浪,男,贵州省桐梓县人。法定代表人:黄光某,男,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代创创,贵州省桐梓县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浪浪与被告代创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浪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浪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浪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原告黄浪浪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