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浪浪与代创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浪浪,代创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323号原告:黄浪浪,男,贵州省桐梓县人。法定代表人:黄光某,男,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代创创,贵州省桐梓县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女,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浪浪与被告代创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浪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浪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浪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5.5元,原告黄浪浪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