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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青岛华晨饲料有限公司与乐陵六和乐鑫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晨饲料有限公司,乐陵六和乐鑫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47号原告:青岛华晨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85号1号楼1203。法定代表人:崔德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陵六和乐鑫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时开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晨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六和乐鑫饲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晨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陵六和乐鑫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晨饲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晨饲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乐陵六和乐鑫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由原告青岛华晨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