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649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