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存刚诉鲁云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存刚,鲁云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94号原告韩存刚,男,汉族,1963年4月30日生,住云南省晋宁县。被告鲁云生,男,汉族,1971年7月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存刚诉被告鲁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存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韩存刚承担。审 判 长 唐 燕人民陪审员 郑明波人民陪审员 唐跃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