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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存刚诉鲁云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存刚,鲁云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94号原告韩存刚,男,汉族,1963年4月30日生,住云南省晋宁县。被告鲁云生,男,汉族,1971年7月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存刚诉被告鲁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存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存刚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韩存刚承担。审 判 长  唐 燕人民陪审员  郑明波人民陪审员  唐跃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