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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芮二宝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二宝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二宝,男,1975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当涂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二宝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二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晚8时许,被告人芮二宝酒后至当涂县石桥镇,与出租车驾驶员卓某因乘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芮二宝冲入路边面馆内拿了一把剪刀出来,见卓某已驾车离开,便上了黄某驾驶的出租车,要求黄某驾车追赶卓某。黄某驾驶出租车沿青大路行驶到包子山附近太白镇境内时,芮二宝未发现卓某驾驶的出租车,认为黄某与卓某熟悉,故意不帮其追逐卓某,遂持剪刀在黄某的右胸处捅了一刀。后芮二宝下车离开。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芮二宝于2017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芮二宝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芮二宝予以惩处。被告人芮二宝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晚8时许,被告人芮二宝酒后至当涂县石桥镇,欲乘出租车去南京,在十字路口芮二宝与皖E×××××出租车驾驶员卓某因乘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芮二宝对卓某进行踢踹,卓某卡住芮的颈部将其往后推。芮二宝冲入路边“一面之缘”面馆内拿了一把剪刀出来,见卓某已驾车离开,便上了黄某驾驶的皖E×××××出租车,要求黄某驾车追赶卓某。黄某驾驶出租车沿青大路行驶到包子山附近时,芮二宝未发现卓某驾驶的出租车,认为黄某与卓某熟悉,故意不帮其追逐卓某,遂持剪刀在黄某的右胸处捅了一刀。后芮二宝下车离开。经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芮二宝于2017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17日,芮二宝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芮二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证人卓某、汤某、蒋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芮二宝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芮二宝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芮二宝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芮二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宏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