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与邢玉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邢玉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9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庆三,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邢玉侠,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与被告邢玉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京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