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贾晓波与贾国锋、许桂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波,贾国锋,许桂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178号原告:贾晓波,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祖鸿鑫,系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国锋,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许桂琴,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晓波与被告贾国锋、许桂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晓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9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259元。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