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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继华与上海米适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华,上海米适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2592号原告:杨继华,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米适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江海峰。原告杨继华诉被告上海米适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继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钱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