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黎蒙俞诉被告何树成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蒙俞,何树成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600号原告黎蒙俞,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法定代理人陈庆华,系黎蒙俞母亲。委托代理人宋淑荣,辽源市恒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树成,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蒙俞诉被告何树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蒙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学 珍审 判 员 杨 海 燕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炎毅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