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16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莫君武、柳州市建桥机械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君武,柳州市建桥机械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16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莫君武,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建桥机械铸造厂,住所地柳州市郊区。法定代表人:郑传瑞。莫君武与柳州市建桥机械铸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建桥机械铸造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君武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67466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建桥机械铸造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建桥机械铸造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君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饶审 判 员 黄旗胜代理审判员 朱亮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 记 员 杨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