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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佳莉容留他人吸毒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佳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佳莉,女,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住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佳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湘09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曹佳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曹佳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佳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曹佳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佳莉撤回上诉。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毅东审 判 员  徐先波代理审判员  李倩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达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