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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彭业亮、杨红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业亮,杨红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2民特4号申请人:彭业亮,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申请人:杨红霞,女,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彭业亮之妻。申请人彭业亮、杨红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彭业亮、杨红霞称,被申请人是二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没有结过婚,没有收养过子女,先天性智力不全。2010年3月3日,同村邻居邀请被申请人帮忙到外村收粮食,回来时同村邻居忘记带回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同村邻居一直找到收麦也没有找到被申请人。申请人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也未能查找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信息。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六年,特申请法院宣告彭伟杰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彭伟杰,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原住睢县蓼堤镇彭寨村,系申请人彭业亮、杨红霞的四子,于2010年3月3日下落不明。申请人彭业亮、杨红霞申请宣告彭伟杰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7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彭伟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彭伟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伟杰自2010年3月3日失踪,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彭业亮、杨红霞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彭伟杰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伟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