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终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与叙永县教育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叙永县教育局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67293240N。法定代表人:陈应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叙永县教育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陕西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3738330102J。法定代表人:赵燕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祥,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4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应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祥、曾维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支付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85533.57元;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退还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18118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即使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交付的产品有轻微的瑕疵,但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发现后,已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派人到各学校将有质量问题的作业本予以更换。采取补救措施后,各学校已经认定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交付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主动采取更换补救措施后,其交付的产品已符合约定,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应无息退还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18118元。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违约行为中获利,以及见利忘义,抛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显属错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一审中主张予以调减,在本案中,叙永县教育局并无实际损失,而且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后无不良影响,所有学校全部接受并已实际使用产品。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履约已经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再要求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承担10%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辩称,2013年秋期,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作业本,经泸州市叙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抽样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QB/T1437-2005标准,构成违约。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同意了叙永县教育局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3万元,叙永县教育局同意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2月,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作业本送达到叙永县境内的仓库,经泸州市叙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送检,法定检测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知道检测结果后,没有采取措施,仍将该批作业本供应给各学校,再次违约,造成不良影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叙永县教育局支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39958.95元;2、判令叙永县教育局退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1811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叙永县教育局委托叙永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对叙永县教育局下辖的公办中小学2013年度秋期、2014年度春期学生作业本进行采购,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2013年8月2日,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乙方)与叙永县教育局(甲方)签订了《叙永县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约定:……三、作业本的质量要求(1、供方提供的作业本必须是全新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QB/T1437-2005标准和招标文件特殊要求的质量,与开标时提供的作业本样品质量一致,供货时随货提供每批次产品合格检验证明;2、供方提供的作业本如出现不符合QB/T1437-2005标准和招标文件特殊要求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包换包退,承担调换和退货的一切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3、中标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60套作业本样品(同开标时提供的作业本样品一致)予教育局供学校收货时比对、备查);六、履约验收:1、本采购项目需由叙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二次,抽检产品不符合QB/T1437-2005标准和招标文件特殊要求的,采购人没收供货方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货方违约责任……;九、违约责任“……,2、供方所交作业本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规定标准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需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履行合同,除供方应向需方偿付合同总价额10%的违约金外,采购人不予退还供方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方违约责任”。采购合同签订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依约向叙永县教育局缴纳了履约保证金118118元。2013年8月25日,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将2013年度秋期叙永县教育局所需的中标产品送达叙永县境内仓库,8月28日,叙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叙永县质监局)对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送达叙永县境内仓库的15个品种的作业本抽样11个品种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研究所检验,经检验送检的11个品种的作业本均不合符合QB/T1437-2005标准。叙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所供产品不符合QB/T1437-2005标准的行为,经双方协商,叙永县教育局同意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履约保证金直接扣减3万元的请求,不合格的作业本继续分发到各学校供学生使用。此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依据送货数量陆续向各学校开具发票,各学校已按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金额全额支付了2013年度秋期的作业本费共计1398325.7元。2014年2月,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将2014年度春期叙永县教育局所需的中标产品送达叙永县境内仓库,2月13日,叙永县质监局对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送达叙永县境内仓库各品种作业本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品名为:中学英语本(规格型号:ZY-16K)、小学拼习本(规格型号:XPX-32K)、课业簿册(中学作业本)(规格型号:ZZ-16K)检测不合格,其中,品名为课业簿册(中学作业本)综合判定含有回用纤维,不是由100%的原生纤维组成。叙永县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罚款1056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不合格的作业本叙永县教育局未采取相应措施,仍继续分发到各学校供学生使用。经双方结算,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2014年度春期向叙永县教育局供应的产品总计金额1477701.15元,此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依据送货数量陆续向各学校开具发票(叙永一中因未收到发票,货款未付),除下列学校已按发票金额全额付款外(叙永县马岭镇第一初级中学、叙永县摩尼中学、永宁中学、特殊教育学校、马岭中学、叙永职高),其余学校按发票金额的10%扣违约金后,已支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货款。诉讼过程中,经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叙永县教育局双方协商,叙永一中在支付货款时暂按发票金额的10%扣除违约金,另在该货款中暂补扣已全额付款学校的违约金8976元。在2014年度春期的作业本采购中,叙永县教育局实际已共计支付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338166.94元,现尚有扣除的违约金148510.21元以及履约保证金118118元未支付给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另查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投标的过程中,在投标文件中承诺:1、我公司所供产品若抽检不合格,贵单位可以不退还我公司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我公司违约责任(《商务条款偏离表》,第六章,四、验收要求);2、若我公司所交作业本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规定标准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贵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履行合同,我公司除向贵方偿付合同总价款额10%的违约金外,贵单位可不予退还我方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我公司违约责任(《商务条款偏离表》,第八章,七、违约责任);3、中标产品用纸为原浆纸AA级(大字本除外)(《规定、技术指标响应偏离表》)。一审法院认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与叙永县教育局双方签订的《叙永县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时的系列承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已按约定缴纳了合同履约保证金118118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叙永县教育局是否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二、叙永县教育局按2014年度春期采购金额的10%扣除违约金是否合理。一、关于叙永县教育局是否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叙永县教育局双方签订的《叙永县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应向叙永县教育局缴纳履约保证金118118元,合同履行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叙永县教育局无息退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本采购项目需由叙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二次,抽检产品不符合QB/T1437-2005标准和招标文件特殊要求的,采购人没收供货方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货方违约责任”,以及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承诺,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性质具有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合同履行义务人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因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2013年度秋期、2014年度春期所供应的产品,经检验部分产品均被判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QB/T1437-2005标准,叙永县教育局依照合同约定有权可以不予退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故对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请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关于叙永县教育局按2014年度春期采购金额的10%扣除违约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叙永县教育局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均自愿接受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的约束和自愿履行投标文件的系列承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度秋期的合同履行中,因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所供应的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不符合QB/T1437-2005标准,经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叙永县教育局双方协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同意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3万元后,叙永县教育局已按实际采购金额支付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货款。因此,对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度秋期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双方已协商解决,在本案中不再予以追溯调整。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度春期向叙永县教育局所供应的产品,经检测有不符合QB/T1437-2005标准的产品,且部分产品掺杂有回用纤维,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认为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叙永县教育局仍继续分发给学校使用,没有给叙永县教育局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给叙永县教育局造成损失,但实质上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已在违约行为中获得利益,如降低检验成本、减少原材料采购成本等。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参与者,原本应当诚信经营,勇于社会责任担当,但是,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见利忘义、抛弃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明知所供产品涉及全县数万中小学生和教师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却未能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屡次违约,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调减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两次所供应产品经检测均有不合格产品,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客观上已造成违约行为的发生,且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所供应的产品使用者为全县数万中小学生和教师,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故对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认为违约行为没有给叙永县教育局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2014年度春期向叙永县教育局供应的产品金额共计1477701.15元,叙永县教育局可以按合同约定扣除147770.15元违约金,但叙永县教育局实际扣除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2014年度春期的违约金为148510.2元,超过约定标准扣除的违约金740元(1477701.15×10%-148510.2),应当返还给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综上所述,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叙永县教育局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勇于社会责任担当。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时,更应承担较严格的社会责任。叙永县教育局作为公共利益群体的代表,代表公共利益群体履行职责,本应严格履行代表职责和监管职责,但因叙永县教育局履行职责不力,明知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所供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却未能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而将不合格的作业本继续分发到各学校供学生和教师使用,放任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建议监督部门对叙永县教育局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叙永县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2014年度春期违约金(货款)740元;二、驳回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承担6566元,叙永县教育局承担50元。本院二审期间,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拟证明叙永县教育局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支付了货款37023.36元,在一审宣判后支付了货款790元,叙永县教育局质证认为,对付款金额无异议,但在一审宣判后支付了的790元中,有50元是按一审判决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二审查明,2014年2月,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将作业本发到叙永县仓库后,叙永县教育局通知叙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作业本抽检,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叙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作业本进行抽检期间,将作业本分发给各学校。另查明,一审诉讼中,叙永县教育局向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63.36元。在一审宣判后叙永县教育局向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0元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述如下:2013年8月25日,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将2013年度秋期叙永县教育局所需的中标产品送达叙永县境内仓库,8月28日,叙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叙永县质监局)对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送达叙永县境内仓库的15个品种的作业本抽样11个品种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研究所检验,经检验送检的11个品种的作业本均不合符合QB/T1437-2005标准。2014年2月,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将2014年度春期叙永县教育局所需的中标产品送达叙永县境内仓库,2月13日,叙永县质监局对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送达叙永县境内仓库各品种作业本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品名为:中学英语本(规格型号:ZY-16K)、小学拼习本(规格型号:XPX-32K)、课业簿册(中学作业本)(规格型号:ZZ-16K)检测不合格,其中,品名为课业簿册(中学作业本)综合判定含有回用纤维,不是由100%的原生纤维组成。上述事实,表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两次供货均有质量问题。叙永县教育局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叙府采合(2013)148号的《叙永县政府采购合同》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中第一款约定:“签订合同时,乙方(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向叙永县教育局缴纳履约保证金118118元,合同履行结束无质量问题叙永县教育局通过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乙方”,由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2013年和2014年两次送货均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履约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上述合同约定,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无权要求叙永县教育局退还履约保证金118118元。故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上诉要求叙永县教育局退还履约保证金118118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叙永县教育局与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叙府采合(2013)148号的《叙永县政府采购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第2款约定:“供方所交作业本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规定标准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需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履行合同,除供方应向需方偿付合同总价额10%的违约金外,采购人不予退还供方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方违约责任”,按照该约定,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在交付的作业本被质检部门检验不合格后,叙永县教育局有权选择拒收或终止履行合同,在拒收或者终止履行合同后,除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应向叙永县教育局偿付合同总价额10%的违约金外,叙永县教育局不予退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违约责任。而本案中,在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两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叙永县教育局不但未选择拒收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而且各学校还接收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作业本,同时还支付了部分货款。按照《叙永县政府采购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只有在叙永县教育局选择拒收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有权收取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合同总价额10%的违约金以及不退履约保证金等。因此,在各学校接收了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作业本的情况下,叙永县教育局无权再按《叙永县政府采购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扣除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违约金。故一审法院认定叙永县教育局可以扣除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47770.15元,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2013年秋期供货部分已经全部付清货款;2014年春期供货部分总货款为1477701.15元,现尚欠货款147770.21元,故叙永县教育局还应向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770.21元。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叙永县教育局支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39958.95元,在二审中上诉要求叙永县教育局支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85533.57元,对新增加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可依法另案主张权利。对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叙永县教育局支付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39958.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叙永县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2014年度春期违约金(货款)740元”;改判为: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39958.95元;二、维持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616元,由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负担2616元(叙永县教育局已经向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支付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55元,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负担2355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经由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预交,被上诉人叙永县教育局在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上诉人四川北彩印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天全代理审判员 钟 洁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银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