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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单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单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5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云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局xx股长。委托代理人李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单树。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国土资(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南国土资(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单树未经批准,于2013年3月份在阜南县王堰镇关堂村集体土地上建旋转窑一座,占地总面积2114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并参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2114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关堂村民委员会;2、限你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3429平方米坑塘水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你非法占用21148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一次性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款105740元。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地类认定及规划的报告;5、调查报告;6、违法案件会审记录;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1、退地证明、接收证明、缴款凭证;12、涉嫌违法建设移交书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分建议书及送达回证和其他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该案后,经调查、告知及审批等法定程序,于同年2月21日作出南国土资(罚)[2017]5号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2月23日、2月27日已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第1、3项内容,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上述决定的第2项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及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的第2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14)318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应确定由阜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2月21日作出南国土资(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二、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