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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付士彬与韩于磊、韩于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士彬,韩于磊,韩于情,于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52号原告:付士彬,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韩于磊,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韩于情,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于影,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士彬与被告韩于磊、韩于情、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士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士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士彬承担。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