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0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与惠州市耀荣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惠州市耀荣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303民初208号原告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联村大山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姜,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耀荣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茶园村委会将军路旁。法定代表人黄耀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阙利君,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杨钦维,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耀荣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477900元给原告并以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原告向被告销售油漆涂料产品,总价590527.50元,付款方式为月结,有被告确认的《验收对账回单》为据。减去折后及已付部分款项,至今被告仍欠477900元。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特具状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惠州市耀荣轩家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货款46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惠州市耀荣轩家具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至原告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坪地支行,户名:深圳市龙岗区木品日用品商行,账号:40×××66),即于2017年4月2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5月18日、6月18日前分别支付100000元,余款160000元于2017年7月18日前支付完毕;二、原告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惠州市耀荣轩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原告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付款项(未付款项以起诉金额477900元及诉讼费4234.50元的总和为计算基数,扣除已付金额);四、本案诉讼费846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234.50元,由原告惠州市银海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敏审判员 潘伟雄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宇文赖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