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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秀珍、福建晟达新型管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珍,福建晟达新型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谢秀珍,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晟达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64070033C。法定代表人:林兴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秀珍与被执行人福建晟达新型管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福建晟达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晟达新型管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谢秀珍工资款8153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文婷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