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薛云天与被告艾江江、白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天,艾江江,白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492号原告:薛云天,男,汉族。被告:艾江江,男,汉族。被告:白娜,女,汉族。原告薛云天与被告艾江江、白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薛云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5万元人民币,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000元,误工费500元,住宿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商业合作关系。原、被告口头协定二人合伙打款到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白酒,因被告艾江江为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区域代理商,故由被告艾江江打款。2017年1月23日,原告向被告艾江江支付50000元现金预付款,由被告艾江江妻子白娜(本案第二被告)代收预付款,并出具“收条”一张写明“预付款”,署名艾江江、白娜(由白娜代签)并加盖艾江江烟酒门市签章。2017年1月23日下午,被告艾江江打电话称银行卡、身份证同时遗失为由导致无法打款,并表示尽快补办银行卡打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银行卡未补办无法打款,截至2017年1月31日仍未打款,致使错过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打款优惠活动。2017年2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艾江江返还“预付款”,被告艾江江再次以卡未补办无法取款搪塞,因被告个人原因错过打款时间,损害合作伙伴共同利益,合作关系无法维持,以上事实有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区域业务经理冯文亮作证,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个人原因违约致使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合作关系解除,被告应返还“预付款”。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无法提供被告的现在住址,同时原告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云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