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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4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润龙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润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4刑初37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润龙,别名“三龙”,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20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7月17日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袁润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蕾、代理检察员郑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袁润龙以贩毒为手段牟取非法收入用于个人吸毒,在辽阳地区多次以300元每克的价格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2016年4月,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三宝晚茶饭店附近卖给陈某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5月,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辽纺医院附近卖给陈某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7月,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三宝晚茶饭店附近卖给陈某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白塔小学附近卖给韩某某200元��基苯丙胺(冰毒);同年4月10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友谊商场附近卖给韩某某1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7月1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金地翠园小区附近交通岗卖给韩某某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6年5月,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热带雨林洗浴汗蒸附近卖给杨某某1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4、2016年6月,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高速路辽阳北出口附近卖给常某某6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5、2016年6月,被告人袁润龙在灯塔市佟二堡镇到五星村加油站附近卖给张某某35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6、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中县茨于坨镇往佟二堡镇方向的加油站附近卖给赵某35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7、2016年7月8日,被告人袁润龙在灯塔市佟二堡村附近卖给刘某某1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8、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大鹏鸟饭店路口卖给熊某某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综上,被告人袁润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9.8克,获利3000元人民币。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白塔区六一委其租住的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袁润龙住处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3克。被告人袁润龙辩称,2016年6月,其在灯塔市佟二堡镇到五星村方向路边的一加油站附近卖给张某某35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但张某某当时没有付款,拖欠至今。对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袁润龙以贩毒为手段牟取非法收入用于个人吸毒,在辽阳地区多次以300元每克的价格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2016年4月,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三宝晚茶饭店附近卖给陈某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5月,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辽纺医院附近卖给陈某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7月,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三宝晚茶饭店附近卖给陈某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白塔小学附近卖给韩某某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4月10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友谊商场附近卖给韩某某1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7月1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金地翠园小区附近交通岗卖给韩某某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6年5月,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热带雨林洗浴汗蒸馆附近卖给杨某某1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4、2016年6月,被告人袁润龙在沈海高速辽阳北出口附近卖给常某某6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5、2016年6月,被告人袁润��在灯塔市佟二堡镇到五星村方向路边的一加油站附近卖给张某某35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6、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中县茨榆坨镇往佟二堡镇方向路边的一加油站附近卖给赵某35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7、2016年7月8日,被告人袁润龙在灯塔市佟二堡村附近卖给刘某某1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8、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大鹏鸟饭店路口卖给熊某某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综上,被告人袁润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19.8克,获利2650元人民币。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袁润龙在辽阳市白塔区六一委其租住的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袁润龙住处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3克,经对袁润龙进行现场尿样检测,其尿样冰毒检测结果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润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常某某、韩某某、刘某、熊某某、陈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杨某某、赵某某、卢某、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润龙的供述与辩解、(辽)公(刑)鉴(化验)字【2016】078号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辽阳市上缴毒品情况表、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润龙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润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处罚;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亦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关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2016年6月在卖给张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过程中获利350元的指控,因证据不足,对于上述指控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袁润龙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润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3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粒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袁��龙非法所得26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立新人民陪审员  崔忠平人民陪审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闯丽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