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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敬新、郭伟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敬新,郭伟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敬新,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郭伟森,男,1969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吴敬新与被执行人郭伟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敬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货款本金2684146.67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伟森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郭伟森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郭伟森所有的址在丰泽区宝珊花园海晖路1号别墅房地产和址在晋江市灵源街道大布林社区和诚花园城A幢01、02、03号店面房产,因被执行人郭伟森址在宝珊花园的别墅房地产已被鲤城区法院首封,本案因轮候查封而参与分配后得款10751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郭伟森址在晋江市和诚花园城的店面房产由鲤城法院移送晋江法院处置,但因上述店面房产所在的开发商经营不善倒闭致无法办理产权手续,造成晋江法院至今无法拍卖,本案虽参与分配却未能分配到款。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除上述款项计10751元已执行到位外,尚有执行款2673395.67元及利息未能有效执行到款。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伟森本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伟森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