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52号。注册号131001000003954。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玲,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玲商品房销售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109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韩玲于2017年4月18日以与上诉人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韩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109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韩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270元,减半收取1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均由韩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德松审 判 员 任 浩代理审判员 郑培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