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九保与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九保,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523号原告唐九保,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和国,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余,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九保与被告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九保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