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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秀清、戴德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秀清,戴德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蒋秀清,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戴德光,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蒋秀清与被执行人戴德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特149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6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德光偿还申请执行人蒋秀清加工款2047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戴德光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解放南路2幢2单元夹1(产权证号:00221324号,面积36.96平方米,与案外人韩旭阳共有),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面积较小,本案不宜处置;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报财产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进行公安布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工商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董成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