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4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美,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案发时暂住西安市长安区康杜村雅阁宾馆202房。2010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2月5日经减刑释放。2016年12月1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晚,侦查人员接举报后,在西安市长安区康杜村雅阁宾馆202房被告人王美暂住处查获其藏匿的供自己吸食的塑料自封袋包装透明冰状颗粒物三包(净重共计13.26克)、塑料自封袋包装红色粉末颗粒物一小包(净重0.06克)、塑料自封袋包装透明冰状颗粒物一小包(净重0.28克)、塑料自封袋包装红色圆形药片状物一包(净重0.09克),王美于同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透明冰状颗粒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颗粒物、红色圆形药片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住宿登记簿、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户籍信息、毒品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冉某、罗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美的供述和辩解;4、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定证书;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美一年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6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美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了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17日止)。二、随案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