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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791号原告郝某某,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无极县。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2月4日生,住无极县。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陈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郝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以已经得到了被告家人的赔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