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伟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雄,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善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伟雄酒后驾驶粤C×××××号牌小型轿车沿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一路“520酒吧”前路段,由东往西方向倒车时刮到被害人张某的小车。经对黄伟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事后被告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伟雄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谭某、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抽血视频光盘一张,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理化检验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雄无视国法,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伟雄驾驶机动车时造成刮伤他人车辆的一般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伟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伟雄家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并得到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伟雄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害,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伟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锡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静雯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