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87年10月11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晚,被告人陈亮与其表弟葛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奥邦广场楼上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亮驾驶苏F×××××小型轿车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奥邦广场出发,沿金沙镇金霞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金沙镇新金东路路口左转,沿新金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金沙镇新金路移动公司对面时,被在此执勤的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被告人陈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亮驾驶的苏F×××××小型轿车的物证照片;被告人陈亮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陈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