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4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栖霞市新华纸箱厂、孙全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新华纸箱厂,孙全山,王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4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新华纸箱厂。被执行人孙全山,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爱娥,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栖霞市新华纸箱厂与孙全山、王爱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爱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74账户存款7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爱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74账户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