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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4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栖霞市新华纸箱厂、孙全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新华纸箱厂,孙全山,王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4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新华纸箱厂。被执行人孙全山,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爱娥,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栖霞市新华纸箱厂与孙全山、王爱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爱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74账户存款7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爱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74账户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