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军红与罗桂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红,罗桂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450号原告:刘军红,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刘卫红,1982年1月14日生,住吉州区,系原告弟弟,全权代理。被告:罗桂华,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刘军红诉被告罗桂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红撤回对被告罗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刘军红负担。审判员 胡明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