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耀、北京博大鸿业餐饮管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财保37号申请人:徐耀,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申请人:北京博大鸿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三倾地甲2号北一楼102号。申请人徐耀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XXX。二、XXX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