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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8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许嫦娥、许梅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嫦娥,许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8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嫦娥,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许梅秀,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许嫦娥与被执行人许梅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岩民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8000元。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发现被执行人许秀梅有房产(已查封,其房产与前夫沈思培共有,全家人共住,现因贷款抵押在建设银行,无法进行分割)。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8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童  秉  湘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