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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念成与贵州鸿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成,贵州鸿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224号原告:刘念成,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所贵州省榕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鸿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北上商贸4号楼B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吴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念成诉被告贵州鸿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刘念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念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念成撤诉。案件受理费9476元,减半收取计4738元,由原告刘念成负担。审判员  梁作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