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薛眫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薛眫福,李凤,薛焕良,姜亚霞,薛焕奎,韩芝梅,王献文,孙淑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0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洪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成。被告:薛眫福。被告:李凤。被告:薛焕良。被告:姜亚霞。被告:薛焕奎。被告:韩芝梅。被告:王献文。被告:孙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薛眫福、李凤、薛焕良、姜亚霞、薛焕奎、韩芝梅、王献文、孙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