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善武与张炳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武,张炳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756号原告王善武,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张炳超,男,成年,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武诉被告张炳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