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福山区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区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福山区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区分公司,卢某,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东厅街道办事处西厅居民委员会,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福山区供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号。负责人:韩兴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响莲,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霞,该单位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区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产业区思达路西永达街北侧。负责人:杨林,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法定代理人:卢昌伦,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系被上诉人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东厅街道办事处西厅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厅街道办事处西厅村。法定代表人:徐德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庆,该村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付88号4楼。负责人:杨维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春刚,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福山区供电公司、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区分公司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腾代理审判员 孙晓薇代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风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