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林小琴、刘满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琴,刘满堂,刘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31号申请执行人:林小琴,女,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刘满堂,男,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刘周平,男,1994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琴与被执行人刘满堂、刘周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31431.2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车辆(未扣押)。被执行人经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关注公众号“”